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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单一专利浅析
发表时间:2022-05-16 17:33
作者:冀楠
什么是欧洲单一专利?
欧洲单一专利又称“具备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是由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则和程序授予的欧洲发明专利,并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在参与单一专利框架的38个成员国内具备统一效力。准确说,它仍然基于《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则和程序授予,是一种制度进化。
与老的欧洲专利的区别在于,在EPO决定授权某一专利以后,申请人可以提出“单一效力”的请求,直接由EPO集中执行的单一程序,可以在多达44个参与国(38个缔约国、2个延伸国、4个生效国)中取得统一保护,大幅降低在其他欧盟成员国中生效所需的时间和程序,节省公共成本。并且,生效后的单一专利,在已经批准的参与国中,具有统一效力。
目前欧洲参与此条约的国家有哪些?
因为单一专利是基于《欧洲联盟条约》产生的,所以,参与欧洲单一专利的基础条件为,必须为欧盟成员国,这表示,土耳其、冰岛、挪威、瑞士等欧洲专利组织的非欧盟成员国并不会参与到这一体系中。
英国虽然也参加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但由于2020年英国脱欧,英国也不会参与到“单一专利”体系中。目前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欧盟成员国有24个,国家为:奥地利、比利时、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德国、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意大利。等待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国家有:塞浦路斯、捷克、希腊、匈牙利、爱尔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可能加入的国家为:西班牙、克罗地亚。
“单一专利”的保护的国家范围有哪些?
批准加入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国家都在单一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后续如有国家通过《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加入“单一专利”体系内,此“单一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有效期内也不会扩大。
比如说,当某个专利进行“单一专利”登记时,希腊还未在本国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那么日后希腊加入到《统一专利法院协定》中,生效“单一专利”体系,该专利也不会在希腊获得保护。
“单一专利”的翻译要求、提交流程及备案
翻译要求:
在“单一专利”的6年(可延长至12年)试行期内,该专利需要向EPO提供完整的专利说明书的完整翻译。
某专利如申请为欧洲专利时申请语言为德语或法语,那么在提交“单一专利”的请求时,必须同时提交该专利的全英文翻译;
如该专利申请欧洲专利时申请语言为英语,那么在提交“单一专利”的请求时,还要同时提交德语或法语,或其他任意“单一专利”成员国的官方语言全文翻译。
也就是说,如专利想要提交“单一专利”申请,必须有该专利全文英语翻译和任意“单一专利”成员国官方语言的全文翻译。
提交流程:
申请人在原流程申请欧洲专利获得授权以后,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的一个月内,专利人需要向EPO申请登记“单一专利”的请求。
比如说,某专利于5月1日获得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则必须在6月1日前向EPO提交“单一专利”请求
备案:
EPO会专门提供一份“单一专利”包登记簿,包含与“单一专利”有关的法律状态信息。在“单一专利”法律体系下,转让和许可可以直接在EPO集中登记,不需要在各成员国内专利登记簿进行多次登记。
“单一专利”正式启动前的过渡性措施。
德国提交《统一专利法院协定》批准书之后至欧洲单一专利制度正式生效之前的几个月时间内,决定引入两项过渡措施。
措施一:申请人可提前提出单一效力的请求;
此措施允许专利申请人在德国通过《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协议批准书之日起,至“单一专利”与《统一专利法院协定》正式启动前的3个月的时间内,提交“提前请求单一效力”申请。
如果该专利的申请符合“单一专利”保护细则中的等级要求,EPO将在“单一专利”制度全面生效后立即登记单一效力,并告知该专利的申请人登记日期。如不符合单一效力的登记要求,EPO将通知该专利的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者驳回。
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专利申请人并不会立即收到单一效力请求的结果通知,而是等到单一效力制度正式实施后。如需补正,EPO将在《统一专利法院协定》正式生效之前就先发给补正通知给专利申请人,使其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内进行修正。
在德国交存批准书之前,专利申请人提交的“提前请求单一效力”申请将视作无效。如果在EPO尚未发出授权通知之前便提出了“提前请求单一效力”,或者已经办理完授权领证程序之后再提出请求,该请求也不会具有效力。
措施二:
申请人可请求延迟发布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
此措施将允许申请人在德国交存《统一专利法院协定》批准之日起,至单一专利与统一专利法院正式启动前的3个多月的时间内,在提交
同意授权文本的答复之前或者同时,提出“延迟下发授权决定”请求,避免该欧洲专利在“单一专利”启动之前就获得了EPO的授权,从而导致该专利申请人错失获得“单一专利”的机会。
提交“延迟下发授权决定”的请求后,EPO将延迟发布该专利的欧洲专利授权决定,以便该专利在“单一专利”制度开始实施后才公布授权,从而得到“单一专利”的保护
如专利申请人要求对拟授权文本进行合理修改或更正,并在答复授权意向通知书的同时提交了“延迟下发授权决定”的请求,该请求将被视为有效提起。如EPO再次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则会基于前一份授权意向通知书有效提起的延迟授权请求仍然有效。
如申请人在答复同意授权文本之前提交了“延迟下发授权决定”请求,但是未在授权意向通知书的答复绝限期内进行答复,则该欧洲专利发明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因此,即便专利申请人提交了“延迟下发授权决定”的请求,也必须按照现行的流程,在规定的期限内向EPO答复意向授权通知书。
该两项措施旨在帮助欧洲专利申请已进入授权程序最后阶段的申请人尽早了解并享受单一专利制度。
此两项过渡措施适用于已进入授权程序最后阶段的欧洲专利申请
“单一专利”正式实施后,这两项过渡性措施将随即终止。
“单一专利”的成本优势
“单一专利”没有官费,在试行期间,EPO只要求申请人提供全英文翻译或任意单一成员的官方语言的全文翻译。单一专利可以说是大幅度降低了欧洲专利申请人去欧洲各国生效的官费成本、生效费成本和翻译成本,对比以往的欧洲专利可以用非常低廉的成本获得更多欧盟国家的专利保护。
“单一专利”生效后的维持年费相较于以往在各个欧洲国家单独缴纳年费也有优势。
对比图
UPC(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统一专利法院在已批准该协定的成员国,对已办理国内生效的传统欧洲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的纠纷有专属管辖权。在为期七年的过渡期内,对传统欧洲专利的侵权诉讼仍可以向《统一专利法院》成员国国内法院提起。在过渡期结束后,已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成员国的法院将失去传统欧洲专利在其国内诉讼的管辖权,除非涉案专利已经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
统一专利法院所有的裁定会在当时已经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成员国境内生效。
但统一专利法院对成员国国内的专利无管辖权。
统一专利法院专属权限
1. 实际或者被威胁侵权以及相关抗辩之诉
2. 确认不侵权之诉
3. 临时措施、保护措施和禁令之诉
4. 撤销之诉
5. 撤销之诉的反诉
统一专利法院的行政设置
地理位置
统一专利法院由初审法院、上诉法院、登记处组成,初审法院分为中央主法庭和地方/地区分庭
初审法院的中央主法庭设置在法国的巴黎,中央法庭分部将设在德国的慕尼黑。各个成员国可设立一个地方分厅,也可与其他成员国共同设置地区分厅。
上诉法院和登记处设在卢森堡。仲裁调解中心设有两处,分别在葡萄牙的里斯本和斯洛文尼亚的卢布尔雅那,同时,统一专利法院还设有一处法官培训中心,位于匈牙利的布达佩斯
2.中央法庭、地方/地区分庭的分工
有关“单一专利”保护的问题始终由中央分庭受理。
因临时保护和/或先前使用而导致的侵权、临时和保护措施以及禁令、损害或赔偿的诉讼或与之相关的诉讼:
如果被告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营业地点,诉讼应提交至侵权发生地的地方/地区分庭或被告有住所或营业地点的地方/地区分庭。
如果被告在成员国内没有住所或营业地点,诉讼应提交至侵权发生地的地方/地区分庭或中央分庭。
如果相关成员国内没有设立地方/地区分庭,提交至中央分庭。
地方/地区分庭主要受理侵权诉讼,中央分庭负责受理撤销诉讼或不侵权诉讼。如果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个专利提起的诉讼已经提交到某地方/地区分庭,撤销诉讼或不侵权诉讼就只能提交到同一地方/地区分庭受理。
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的优劣
在目前的欧洲专利体制下,当在多个成员国内进行平行诉讼的时候,不仅程序复杂,成本高昂,而且判决结果很可能因为国家不同而存在差异化。
新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集中审理涉及“单一专利”和欧洲传统专利的诉讼,使判例有一致性,增加法律的确定性。但是,这也给专利权利人造成了风险。
如果第三方向“统一专利法院”提起撤销诉讼并且胜诉,会导致该专利在所有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条约的成员国内一次性全部撤销。
如何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规定,在为期七年的过渡期结束前,如果没有第三方向统一专利法院提出撤销诉讼,专利权利人可以选择将已经授权的、申请中的传统欧洲专利以及补充保护证书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
退出后,未授权的欧洲专利申请和已获得授权且生效的欧洲专利将不受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仅受到专利生效国家的主管法院管辖。
但是,如果申请人在授权之前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授权时选择了单一效力,则此前的退出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该专利仍将受到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
如果专利权利人选择了退出,之后希望通过统一专利法院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在没有任何成员国的国家法院启动针对该欧洲专利的诉讼的前提条件下,可以提出撤回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权的决定。但是,一旦专利权利人撤回退出决定,该欧洲专利将会从此纳入欧洲统一法院的管辖,使得该欧洲专利重新纳入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不可以选择“二次退出”。
欧洲单一专利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
是否应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
虽然统一专利法院有诸多便利,但基于以下三点考量,传统欧洲专利的权利人也应该认真考虑在过渡期结束以前退出统一专利的管辖这一选项的可能:
1.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可以避免第三方向统一专利法院提出针对己方专利的撤销诉讼,规避因败诉导致己方专利在各成员国一次性全部被撤销的风险;
2.专利权利人可以随时撤回早先的退出决定,从而使得己方专利重新归于统一专利的管辖;但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决定有期限限制,只能在过渡期结束前提出;
3.统一专利法院系统是一个全新的事物,目前尚无判例可供分析,也没有人可以预测法官技术水平、判决尺度、法院运转成效等情况。诉讼成本、流程时间和判决结果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如果专利权利人仅仅打算针对在个别国家的侵权行为进行诉讼,那么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后,选择向该国主管法院提起诉讼即可,这样可以避免不确定的风险。
当然,如果专利权利人在多个协议成员国内遭遇到专利侵权行为并决定通过统一专利法院进行侵权诉讼,那么让己方的欧洲发明留在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可能会更加有利于自己的诉讼。
日出期内退出
自德国交存《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批准书到统一专利法院正式运转,中间有3个多月的缓冲时间。在此期间内,统一专利法院无法受理撤销诉讼,因此传统欧洲专利的权利人可以在这个日出期内随时申请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
日出期结束后,如第三方向统一专利法院提出撤销诉讼,将导致所涉传统欧洲专利无法申请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
因此如果需要退出,专利权利人应早做出安排,尽量在德国交存批准书后的3个多月的日出期内向统一专利法院提交退出管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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