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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注册商标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罪客体为注册商标管理秩序和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3、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同一种商品”,是指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商品分类标准确定的同种商品。“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单位构成犯罪的标准,按个人标准的三倍执行。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三、非法制造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注册商标管理法律、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单位构成犯罪的标准,按个人标准的三倍执行。

4、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律、法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非专利产品上使用其专利标记或专利号,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情节严重”,是指:

5、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单位构成犯罪的标准,按个人标准的三倍执行。

四、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复制发行”。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9万元以上。

“有其他严重情节”: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单位构成犯罪的标准,按个人标准的三倍执行。

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七、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